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北京晚报》报道“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昨天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亮点。
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其中,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提请审议的关于“人大代表选举中将取消城乡差别,首次实现同票同权”的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引人关注的是拟将城乡按照“四比一”的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修改为“一比一”。这一修改,标志着我国将真正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
1∶1比例重在同票同权
昨日开始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意味着我国选举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和完善,城乡人口选举有望实现同票同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
“这一修改直接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上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
韩大元同时指出,在保障人人平等的基础上,此次修改还体现了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即各行政区域无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流动人口暂不能就地参选
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未作出具体规定。
王兆国在作说明时指出,关于流动人口参加现工作地选举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
王兆国表示,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辞职须经常委会半数通过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草案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乡镇人大代表名额增30名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条款,将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由130名提高到160名。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
据此,正在审议的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
针对选举实践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介绍过于简单的现象,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增强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在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提供给选民的候选人情况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为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禁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一个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将被视为违法。
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为保证代表更好地代表选民的利益行使职权,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一项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避免出现加入外国国籍的人担任人大代表等情况。
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是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规定。这使得设立“秘密写票处”的做法有望成法定内容。
同时,草案还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解决“官民比例”失衡现象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说,这次选举法修改,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
之前争论
到底按2∶1还是1∶1
法学界一直对于2∶1还是1∶1有争议。
有的人认为,“如果一步到位,和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逐步’的意思是不相符的”。
而有的人认为,“1∶1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制度是为发展服务的,让老百姓更早地享受政治上的选举权,这与中国民主化进程契合,并不构成对总书记精神的颠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表示,当时人们基本认可选举权的平等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相对平等到逐渐平等的过程,所以有的人认为,选举权的平等应该有一个过渡,于是有人思考“能不能先2∶1,然后发展到1∶1?”如果一下从4∶1变为1∶1,是不是具备充分的条件?能不能有效实施?
立法机关开始征求不同的意见,法学专家开始通过各种研讨会探讨实行1∶1是否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场关于选举权分配问题的争论在法学界风生水起。
1∶1选代表会不会成农民大会?
支持2∶1的学者认为,如果施行1∶1,将来会不会造成大量的农民代表只代表农民的利益,代表大会成农民大会,从而社会的整体利益受到影响。
不少宪法专家开始进行争论之外的另一项任务,就是对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其中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大元。
经过对试点地区山东淄博市淄川区的调研,韩大元发现,实行1∶1的城乡选举制度后,人们对选举的兴趣增强了,人们担心的“农民选举”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农民代表只代表农民的利益,国家的整体利益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也没有出现。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最大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即使农民参与的人数多一点,也符合中国的国情,更何况中国农民这个阶层已经发生了变化。”韩大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