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晚报》报道,近年来,由于行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确实是屡见不鲜。一起此类案件中死者的代理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
行人致摩托车主翻车死亡
去年4月28日22时许,20岁的李伟与同在一起打工的朱本志下班回家。走到重庆市高新区巴蜀水仪器厂路段公路边时,两人嫌麻烦没有走100米开外的天桥,而是直接穿过公路。
正当两人跨过路中隔离带走到公路另一侧时,一辆摩托车从石桥铺朝石新路方向驶来。李伟回忆,当时摩托车开得很快,等自己反应过来时,摩托车已侧翻在地,并因惯性作用冲向自己,后连人带车撞向隔离带。在这过程中,和李伟同行的朱本志也摔倒在公路边。
摩托车司机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等10万余元。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个行人赔偿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李伟不服上诉。
■律师
追究行人刑责有充分理由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帅是死者方的代理律师。
21日,他已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行人横穿公路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进行立法,“应当追究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李帅说,现行法律、法规对横穿公路的行为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横穿公路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行人横穿公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闻不绝于耳,这些人在横穿公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横穿公路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