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震惊全国的湖北随州熊振林特大故意杀人案在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熊振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尽管辩护律师提出对熊振林进行精神病鉴定,但铁证如山,精神病鉴定要求被驳回。(本报2月10日)
■点评
撰稿人盘和林:精神病鉴定是复杂的医学专业行为,不要说是法官,就是精神病医生,有时不借助仪器也无法准确判断一个人是否犯有精神病。因此,驳回精神病鉴定要求,须由专业人士负责任地作出。
我国司法机关对精神病鉴定并不是“有申请就做”,而是“经过法院研究”才能定。也就是说,精神病先要经过法官“鉴定”,才有机会交给医学专家鉴定。如此的结果就是,一些特权、特殊人士或许有机会鉴定,一些普通人可能就此失去机会。
笔者认为,法官在精神病鉴定方面不应拥有像法律判决那样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他们不具备医学的专业判断能力。既然有申请,给熊振林一个鉴定机会不可怕,可怕的是匆忙送他上刑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