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李媛)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律师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持‘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然而,律师们的会见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新律师法实施之后,律师执业“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仍困扰众多执业律师(本报5月20日曾报道)。但是,随着河北省《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开始实行,“三难”问题在河北开始破冰。
五单位“会诊”解“三难”
今年4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对河北省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认为应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问题。
就此,相关领导批示,责成省司法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安全厅等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将有关落实情况上报。
随后,省律师协会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经多方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五单位会签文件。
《规定》日前已开始实施
据了解,《规定》重点对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并明确指出,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是制定《规定》的根本要求。
据介绍,《规定》主要依据和综合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了其他省份特别是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重点是对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做出了相关具体规定。
《规定》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分别对律师会见活动做出了规定。重点是就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批准和会见时侦查人员能否在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因《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一致,导致的实践中律师不能依法会见的问题。
据了解,河北省是目前全国就此制定相关规定为数不多的省份之一。日前,该《规定》已经印发各相关单位并开始实施。
■ 权威解读
河北省司法厅:普通案件律师会见不应被监听
11月5日,河北省律师协会召开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河北省司法厅权威人士就《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律师会见权将依法受到保护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上述规定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因此,在实践中,律师依法会见困难较多。本《规定》依据和综合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鉴北京市的经验,通过与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
1、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
结合实践,为了解决因律师不需经过批准即可会见产生的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无法掌握的问题,《规定》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首先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这样便于办案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情况。
同时,考虑到涉密案件的特殊性,结合《刑事诉讼法》对涉密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的特殊要求,采纳了省国家安全厅的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而对会见问题则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一旦律师经批准进入诉讼程序,依法会见的权利就应受到保护,律师会见无需再经批准。
2、普通案件律师会见不应被监听
对于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是否在场的问题,该《规定》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是《律师法》的明确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经多方讨论,《规定》中将较为特殊的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及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单列出来,规定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普通案件的律师会见,侦查机关不能派员在场。
解读二:明确规定律师阅卷权、取证权
同时,该《规定》还对对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做出明确规定。
该部分吸收《律师法》的规定,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权的范围作了重申。《规定》指出,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中的除检察机关内部的副卷材料以外的全部材料,包括补充侦查后形成的材料。
此外,《规定》明确律师根据案情需要,可以自行调查搜集证据,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并对律师依法申请调取证据的范围、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具体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