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石家庄市纪委组织召开了2008年公益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听证质询会。其中,供暖问题成为代表热议的焦点。
“每年供暖期,暖气不热或者热度不够,大家向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又该找谁?”针对以往每年出现的供热难题,听证代表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对此,石家庄市能源办负责人表示,10月31日召开的全市供热大会上,首次提出了供热供暖工作“供热系统分网管理,所在区域政府负责”的管理模式,明确各区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今冬供热供暖工作负全责。
该负责人还表示,供热企业因临时故障暂停供热连续不得超过24小时,停止供热累计不得超过96小时。采暖期内,供热方应保证居民居室内的温度达到18℃,最低不得低于16℃。供热企业在供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因临时故障暂停供热连续不得超过24小时,停止供热累计不得超过96小时。凡因热交换站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或运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居民用户室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可与供热企业协商核减部分暖气费。协商不成,用户可以直接和市供热办(电话:86688755)或市供热监察监测中心(电话:86016811)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