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落实个人购买住房优惠政策的通告》,就石家庄市出台的楼市“20条”意见中购房者购房过程中最为关心的三个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
今年10月份石家庄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出台受到广大购房者的热烈欢迎,但《意见》中提到的在2008年10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的有效期时间内,究竟是以交纳定金、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办理房产证的时间为准,50%的契税如何返还等具体问题让不少市民迷惑不解。为切实解除群众疑虑,促进楼市发展,昨日,市财政局出台了相关文件,就落实有关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进行了说明:
“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是以签订购房合同为依据。凡在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内签订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均可享受文件中第十六条优惠政策,即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以下财政补贴: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改造中被拆迁人购买住房,购房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但对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间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凡未按要求备案的一律不享受优惠政策。
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并及时全额缴纳契税的,凭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实缴契税50%的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