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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都市网  日期:2008-10-5  编辑:Cobra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加大了对房产中介的管理力度,可以规范中介行为,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办法》规定,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专职人员作为发起人;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持有《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指出,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执业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而须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因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需建“诚信档案”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该档案包括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纪录录入其“诚信档案”。个人和单位有权查阅“诚信档案”。

房产经纪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诚信等级的内容包括机构实力、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社会信誉等。机构实力主要包括: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总额、办公场所大小、专职专业经纪人员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指标。

房产中介费有统一标准

《办法》对房产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房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个人情况,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房产中介应该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中介费。房产中介机构要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取中介费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办法》规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等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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