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王世瑞)近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中外的承德“11·28”特大文物盗窃案进行重新审理,主犯李海涛被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检控方指控,李海涛原系河北省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主任,1993年至2002年在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文物档案等多种方法,多次窃取承德市外八庙馆藏文物及文物饰品部件,共计259件。经鉴定,其中国家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未定级文物39件。
李海涛东窗事发缘于2002年10月28日举行的一场名为“皇室信仰:乾隆朝之佛教宝物”专场拍卖会。佳士得拍卖公司拍卖的清乾隆粉彩描金无量寿佛坐像与乾隆时期银坛城两件物品上分别有“留平××号、复查××号、故××号”字样,被怀疑是故宫藏品。经国家文物局核查证实,这两件文物应存于承德外八庙,均为国家定级馆藏珍贵文物。同年11月28日,承德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定名“11·28”特大盗窃走私文物案。
2004年6月16日,承德市检察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8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海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将此案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今年5月18日,承德市检察院再次将此案提起公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承德市中院经重新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窃取外八庙国家珍贵馆藏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倒卖,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倒卖文物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同时,其作案时间之长、数量之多,级别之高、损失之大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近日,承德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海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