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杜旭东)酒后无证驾车撞伤他人,本已犯下大错,可井陉男子张某非但不知悔改,反而驾车开溜,结果被法院重判。
近日,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张某进行一审宣判。
主审法官介绍,去年12月4日,张某借来朋友的客车到灵寿县访友。当晚返回井陉矿区时,张某驾车行至矿区一家水泥厂附近时,与本地男子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高某受伤。撞人后,张某害怕担责而逃离了肇事现场。后经鉴定,高某被撞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2月18日晚,在外逃逸的张某被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未采取抢救措施而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判决,遂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