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省政府关于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
《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如果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等形式骚扰妇女,侵害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本报7月18日报道)
■点评
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永青:妇女的权益确实需要得到更完备的保障。毕竟,妇女在生理,身体素质、受教育机会上都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从上述角度来看,给予妇女一定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无可厚非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界也曾探讨强奸罪的主体是不是一定为男性的话题。我相信,很多男性也收到过女性发来的“黄段子”。面对性骚扰,男人同女人一样需要保护。
个人认为,性骚扰是一个有关两性的法律问题,即使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不应回避对男性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