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李国静)记者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1~6月份河北省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191件,较去年大幅上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瑞书昨日指出,下半年要认真开展“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小水泥厂”四小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
上半年劳动争议案大幅上升
据了解,石家庄市今年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55起,案件数量是去年全年总量的89.5%,2006年的121%,其中涉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申请经济补偿的案件约占劳动争议案件总量的3成。1~6月份河北省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191件,立案处理5439件,较去年大幅上升。
案件激增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关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坦言,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无关系。《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加之用人单位的误读,部分企事业单位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

他还表示,河北省某些事业单位原本存在临时用工现象,如协警、协税、协管、代办员等,这部分劳动者为争取权利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将进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检查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瑞书指出,要利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务求在劳动合同签订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上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河北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计划地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抓好劳动保障年度审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张瑞书副厅长还特别指出,下半年要认真开展“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小水泥厂”四小劳动用工专项检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力争年底前有实质性进展。
石家庄市未出现“类华为事件”
本网讯(记者李国静)在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李进学看来,“华为事件”可能会随着广东省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而被认定无效早在其意料之内,“‘华为事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企图钻法律空子的做法不可能得逞。”
李进学表示,华为企图用钱使工龄归零,殊不知钱是不能抹煞工龄这个客观事实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连续工龄之间中断3个月或6个月之内的,仍视为连续工龄。
作为石家庄市始终在一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合同法专家,李进学表示,石家庄市并未出现“类华为事件”。他表示,石家庄市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就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明确指出新法实施不会增加规范用工企业的用工成本。“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的做法,与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相比并非明智之举,企业应该认识到这个基本常识。”
“华为事件”定性改变 劳动部门职责归位
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夕,大批华为公司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此前,劳动部门对此事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如今,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笔者认为,劳动部门对“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定性的改变,是劳动部门对于自身职责的应有回归。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力量不对等,劳动者在很大程度上要仰仗企业生存,而追逐利润最大化又是企业的本能,所以企业难免会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通过包括变相架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在内的手段,来达到降低自身经营成本,规避自身社会责任的目的,因而劳动者权益极其容易受到部分企业的侵犯。
如果面对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劳动部门不闻不问,甚至替违法企业辩解、开脱责任,乃至直接充当违法企业的保护伞,则原本弱势的劳动者就会更加弱势,企业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就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劳动者权益就可能甚至必定会遭受更严重的侵犯;反之,面对部分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如果劳动部门旗帜鲜明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依法予以制裁,就能压制部分企业违法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图与行径。劳动者因为有劳动部门撑腰也才会迸发出更大的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劳动者权益也就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切实维护。
部分地方的劳动部门之所以会出现保护劳动者权益态度不够鲜明,乃至有意偏袒违法企业行为、片面维护违法企业利益的现象,说到底是因为片面追求地方经济利益增长,是GDP至上思维在作祟。
现在广东劳动部门通过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及规定,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等行为无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身职责的应有归位,人们更期待包括广东在内的各地劳动部门不仅仅满足于指出企业相关行为的违法、无效,而更能在此基础上采取包括依法惩处企业无效、违法行为在内的强有力执法行为,更为切实有效地实现对于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更大的广度与深度上履行自身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职责,如此才能说劳动部门的职责是真正回归到位了。
■魏文彪
“指导意见”应尽快“指导”
“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由此,广东省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容易出现的“脱节”问题。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可谓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当时,劳动部门对此事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此一时,彼一时。如今,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如果说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等行为虽不“光彩”,但“法未禁止皆可为”,更何况企业有自己的“考虑”。比如“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华为认为,这是“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让员工重新签合同也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惟有法律的完善,达到无懈可击的程度,方能阻止企业钻空子。
法律的完善,需要从一起起类似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中获得“资源”,进而更具针对性。《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便有人提出要有配套的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跟进。据悉,“指导意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高级法院、劳动仲裁委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将为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借鉴。
一定程度上讲,“指导意见”是对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或者说是“完善”。尽管“指导意见”还不能称之为“司法解释”,但可以为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借鉴。目前,“指导意见”也只是在广东省实施。类似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发生在其他地区是否能够认定为“无效”?同种类型的事件,在不同的地域或有效或无效,或违法或不违法,显然也有失公平,有损法律的威严。全国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应尽快推而广之,早日成为“全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