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杨先生
来电内容:今年5月6日下午2时许,我乘坐T584次列车从廊坊返回石家庄。按列车时刻安排,列车应于当日下午6点到达石家庄,这样我刚好赶上与客户约好参加的一场文艺演出。但是当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列车广播通知说晚点20分钟,而实际晚点1小时27分。
事前,我已经按所乘列车的时刻表预先安排好了行程,但由于列车晚点,导致我未能如约出席文艺演出,损失门票费120元,而且给客户造成不好的印象。我计算了一下,由于列车晚点,我购买的“T字头”特快车票与“K字头”快车在运行时间上是一样的,但车票价格却差出很多。
请问我能要回这120元门票损失和车票差价吗?
■案例分析
分析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斌
《铁路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旅客车票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从乘客检票上车后,乘客就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运输合同,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正点到达”。
同时,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既然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铁路部门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铁路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铁路企业作为铁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做到列车正点发车、正点到达。如果火车晚点是由于铁路部门本身造成的,并且没有免责事由的,杨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120元的损失及车票差价。
■文/本报记者徐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