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又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旅客买了标明到达时间的火车票,列车却未能准点到达,这算不算铁路运输企业违约?怎不见发改委来为旅客力撑“晚点费”——如果“退票费”是依法而收,“晚点费”与“无位费”也一定要依法而收。否则,还谈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所言的“晚点费”与“无位费”当然没有法律障碍,反倒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其中主要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不是说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吗?合同成立的依据就是乘客向铁路部门购买的车票。在这个并不复杂的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明确而具体的。
如此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作为违约一方的铁路运输企业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又怎能逃避这份违约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