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袁志广)7月1日起,河北所有城市、县城都开征污水处理费。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公布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制定和征收,作出了明确界定。
各地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文件规定,自本月起,全省范围内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凡在河北省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该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就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而各地具体的收费标准,则由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将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可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污水处理费可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收。
调整收费标准须听证
由于污水处理费成本因素会逐年变化,因此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污水处理企业可向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污水处理费调整书面申请,由具体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各地物价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该办法还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此外,污水处理企业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运行负荷应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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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所有市县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网讯(记者袁志广)在《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公布的同时,《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亦同时出炉。该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城市居民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据了解,本月起,河北所有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及其他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此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按照“污染者付费”、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缴纳税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可提出调价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