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徐丹 李岩)和睦相处、互相关照本是同事间应尽本分,然而保定安新同口供电所职工高某却为一句口角对同事大打出手,并造成对方死亡。
2007年5月31日20时许,高某到供电所值班时发现单位大门反锁。他叫门时与院内同事马某发生口角。暴怒之下,高某翻墙跳入院内,冲到马某面前,挥拳击中马某嘴部,致其头部着地后耳部出血。事后,马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打击行为致马某倒地因颅脑损伤而死亡,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赔偿死者家属11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