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东风煤矿矿长马金光,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等5名被告人6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许,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1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