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实习记者任利 孟祥超)昨日,家住元氏县的赵现波向本报反映,他欠了别人的钱被告到元氏县人民法院,法院在执行时却冻结了他女朋友的工资折并将工资划拨。
女友工资折被冻结
2007年5月,元氏县毛遗乡毛遗学校教师耿俊巧到农业银行取钱时,发现工资折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冻结了。
耿俊巧找到元氏县人民法院后得知,2003年时她的“丈夫”赵现波因为欠款被告到元氏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03年11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现波在规定期限内付给执行申请人11049元,但赵现波至今未执行。现查明赵现波在“其妻”耿俊巧名下有存款,故冻结耿俊巧名下的工资折。
随后,元氏县人民法院又下达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赵现波“之妻”耿俊巧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元氏县支行的存款11049元。
耿俊巧:同居并未结婚
“我与赵现波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也没有领取结婚证,怎么能算夫妻关系?为什么赵现波欠钱,要冻结我的工资折?”耿俊巧说,她在1998年开始与赵现波谈恋爱,虽然同居并有了两个孩子,但并未结婚。
赵现波告诉记者,他也不明白自己欠款怎么会牵涉到女友。
赵现波向记者出示了自己户口所在地与耿俊巧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无婚姻记录的证明。记者看到,元氏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赞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分别于2007年8月21日、2007年8月26日出具两人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耿俊巧异议被法院驳回
因为不服裁定,耿俊巧随即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很快被驳回。
耿俊巧向记者出示了元氏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耿俊巧与被执行人赵现波虽然现在系同居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元氏县教育局提供的异议人耿俊巧本人档案材料证明其家庭主要成员配偶……
而耿俊巧向记者出示的毛遗学校的证明上写道耿俊巧“系我校教师,未婚”。
就此,记者分别致电该法院院长尹凤珍及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何素川求证,但二人均以“很忙”、“知道此事,但不主管”为由挂断电话,对于耿俊巧工资折被冻结前后的种种问题都未作出正面回应。
律师:不能执行案外人财产
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张少华律师和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王冠华律师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冻结被执行人及其同居者财产不成立,因为前提是无效和可撤销婚姻。而《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以办理婚姻登记为前提。
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在1994年以前符合结婚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男女双方于1998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