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张伟)无极一家皮革厂计划收购双鸽集团的猪皮,但交纳了20万元“保证金”和4万元预付款后,却被告知这批货物已卖给他人。皮革厂方面认为被骗了,而双鸽集团称这是正常经营行为。
皮革厂:卖方收钱不放货
昨日12时许,无极一皮革厂老板张小年来到位于107国道与石家庄市南二环交叉口附近的双鸽集团,讨要双鸽集团曾答应卖给他的猪皮。
据张小年介绍,13日,他到双鸽集团收购猪皮。“想要猪皮的不光我一家,几家皮革厂不断抬价。”张小年说,后来双鸽集团答应将货物卖给他,“收了我20万元‘保证金’和4万元‘预付款’,并称当天就能提货。”

张小年说,14日他来提货时,双鸽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他这批货已卖给别人。
“我认为收了货款,就确定了合同关系。”张小年说,尽管当初交“保证金”和“预付款”时,只开具收据,没有签订正式收购合同,但他认为双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他要求双鸽集团履行约定,提供相应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他找到双鸽集团讨要说法时,被告之不能提货,只退还所收款项。这让张小年无法接受。
张小年称,交款后他便回家招聘工人、购置设备,准备货到就加工,原料货源的突然消失对他造成了损失。
双鸽集团:没签合同不违约
昨日,记者来到双鸽集团采访时,办公室一位不愿透露名字的张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据她介绍,双鸽集团确实与张小年的皮革厂及其他客户商谈过猪皮销购业务。“每个客户都提前交了钱,这是确定客户诚意的正常经营行为。”她说,“交了钱并不代表板上钉钉了,我们肯定会做比较,选择最盈利的客户。”
张姓工作人员称,公司选定一家客户后,会把“保证金”等退还其他竞标者,而此前并未与任何一家竞标者签订书面合同,所以不是违约行为。
律师:双方有事实合同关系
对此,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则成立事实合同。
该案例中,无极皮革厂履行了主要义务(即支付部分货款),而对方也已接受,事实合同已经成立。
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战辉认为,皮革厂交纳的20万元“保证金”,因双方没有约定其为定金,所以不具有定金性质,只对买方具有约束力。而交纳“预付款”,则双方约定已经形成,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卖方遵守交货约定,或返还所交款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