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简称《决定》)。同日,国务院还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节日放假办法
五一黄金周最终取消
《决定》第二条对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修改如下: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明确妇女节放假半天
此外,《决定》中还明确规定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三八妇女节给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则给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给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教师节等节日不放假
《决定》还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逢双休工作日要补假
《决定》中指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带薪年休条例
假日不计入带薪假期
国务院昨日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条例》明确指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此外,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本《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不给年休假付3倍工资
《条例》明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大中小学教师无年休假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