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张怡平)目击一场车祸,徐水县农民王某记下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但他没有把线索提供给警方,却想卖给车祸中的死者家属。“买卖”没谈成,王某又伙同他人敲诈肇事者。
日前,徐水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想用破案线索卖钱
2004年5月18日晚8时许,徐水县农民王某驾驶车辆行至徐大公路王马村路段时,发现前方一辆农用运输车不慎撞死一名行人后逃离现场。王某连忙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记了下来。随后,王某报了案,但并未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告知警方。
随后,王某伙同闫某、王某、杨某、高某(在逃)向警方及被害人家属索要举报费10000元。被害人家属没同意。而在办案民警一再追问下,王某竟用一个假车牌号码来搪塞。
之后,王某等人再次来到被害人家中,让出20000元钱买破案线索,但被害人家属仍未同意。
敲诈肇事司机5万元
王某不甘心浪费了这条重要线索,找到肇事逃逸司机——徐水县南关村的商某,向其索要5万元“封口费”。商某同意支付,王某和闫某还写下了收条和保证书。后商某先后支付给王某、闫某5万元。
王某和闫某交待,拿到敲诈所得后,分别给杨某现金1300元、高某1800元。其余被王某和闫某均分。
今年8月2日,王某、闫某、杨某被抓获归案。
法官说案 退赃积极从轻处罚
徐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交通事故肇事人,敲诈其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其曾于1987年、1994年先后被判刑,2004年5月8日才释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闫某、王某分别退赔赃款22000元,杨某退赔赃款1500元。鉴于王某等3人积极退赃,法院酌定从轻对其进行处罚。
据此,12月12日,徐水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三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