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苗苗)购买20万元国债四个月后,就被他人挂失冒领,但直到三年后国债到期,当事人才知道此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石家庄市民王女士将银行推上了被告席,索赔21万余元。日前,石家庄桥西区法院民三庭一审审结了此案。
20万国债遭挂失冒领
2003年6月30日,石家庄的王女士来到位于石家庄市红旗大街某银行存钱,当日即存入20万元人民币。7月1日,王女士和女儿再次来到银行,由女儿填写了整套购买20万元国债的申请表等手续。完成后,银行给王女士出具了一份金额为2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
去年7月8日,王女士和爱人一起到银行支取这笔国债本息,却被告知该收款凭证已被挂失,需要去总行核实再作答复。两日后,银行告知王女士,她所持的收款凭证确实已被挂失,钱已被支取走。
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买了这笔国债后,我一直好好地保管着收款凭证,没丢过,也没向任何人透露过有关信息,这笔钱怎么就被挂失了呢?
在和银行交涉过程中,王女士发现挂失手续上的字迹和她购买手续上的字迹不同,而挂失手续上填写的家庭住址和收款凭证上的家庭住址也不一样。
个人信息泄露谁之过
王女士表示,自己没向任何人透露过有关信息,其家人也对挂失一事毫不知情。收款凭证被挂失、款项被取走,完全是因银行的过错所致。据此,王女士将银行推上被告席,要求银行一次性支付已到期的凭证式国债本金及利息2139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法庭审理时,银行称他们在2003年11月18日为挂失人办理的挂失手续是完全按照规定办理的,挂失人到银行填写了储蓄挂失申请书,连同身份证原件一并交柜员进行了审核。银行根据申请书所填写的信息对姓名、开户时间等与银行所掌握的业务信息进行了核对,然后由其他柜员进行了复核确认,正式挂失后补发了国债凭证。
对于笔迹不同的问题,银行表示,没有法律规章要求银行核对笔迹,且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具备此专业知识。对身份证也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
银行认为,王女士办理国债业务的信息泄露是造成冒领的主要原因,而银行已尽了应尽的保密义务,且该行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任何储蓄信息泄密事件。
法院判双方各担其责
法院认为,王女士的国债收款凭证被挂失时,挂失人向银行提供了国债购买人的姓名、开户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说明相关信息已经泄密。就目前来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王女士自己泄露的,故应推定双方均有过错。
在银行提交的凭证挂失申请书上,没有挂失人地址的记载,但在银行为其补办的新的国债收款凭证上却显示了登记的地址。银行在这张收款凭证被挂失时没有按规定审查挂失人提供的住址与国债收款凭证是否一致,对这笔国债被他人挂失并支取存在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王女士承担责任的四分之一,银行担责四分之三。即银行赔偿王女士国债本金150000元及到期后利息损失10440元,合计160440元。
昨日下午,记者从该银行一位郝姓负责人处获悉,银行已经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但对于此案的详细情况,他表示不便多说。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银行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