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因怀疑有内盗现象,张家口市帝广超市晚班200多名员工集体遭脱衣搜身。(11月21日《燕赵都市报》)
若在靠大巴掌“说话”、法从嘴出的年代,搜搜身,以证清白,不新鲜。可如今,都什么年代了,在依法治国的氛围中,居然还有人动不动拿老规矩行事,既让人震惊,又让人气愤!
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显著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用人单位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身,究竟谁有这项权利,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
对公民进行包括身体、住宅在内搜查,是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的职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法取代。警察也不是有了这种“特权”就可以随心所欲、“想搜就搜”,只能对那些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而且必须履行严格程序,否则,不但搜了不该搜的人,法律不允许,就是搜了该搜的人,而不按程序来办,也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仅行为人要为此承担责任,严重的还要做出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连依法享有搜身专属“特权”的警察,在行使上都不能越雷池半步。那对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说,“搜身”不就更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吗?
显然,超市为查所谓的“内盗”而对员工搜身,甚至强制脱衣,属于典型的越俎代庖,不仅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已构成违法行为,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称,这次大搜身是在超市发现“内盗”嫌疑,负责人研究决定之后而采取的“英明决策”,并未发生身体直接接触,超市对“脱衣搜身”的说法存在异议。听听这样的搜身理由和振振有辞的狡辩,荒唐至极。
请问这位负责人:难道非要把员工,不论男女,人人脱得一丝不挂,才算“脱衣搜身”?脱的程度能说明什么?能改变非法搜身的实质么?
我只想问一下超市负责人:你们超市,是公安局吗?你们的“搜身员”,是警察吗?你们大权何来?
当然,超市假如真的被盗,自己又无权搜身,能眼睁睁受损么?不过,即便掌握了足够“内盗证据”,唯一有效的做法,也只能是向警方报案,或者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而不是擅自“击鼓升堂”、“自行破案”。
殊不知,在搜身维权的同时,也直接侵害了员工合法自由和权利。不管搜没搜出“真凶”,搜了能白搜么?即使所有员工慑于“淫威”,忍气吞声甘愿受辱,法律能答应么?
如今,各地县城的超市,在出口一般设有保安,对顾客一律查验小票,如此接受检验,真有“做贼”之感,让人着实不舒服。我曾去过一些大中城市,人家超市出口,就没有“扛红缨枪”的,真叫人羡慕。然而,脱衣搜身的事,却在传媒时时露脸。3月13日,北京一女生在超市被脱衣检查。9月6日,10月28日,武汉、西安两地,也各有一女士在超市被脱衣检查。
到超市购物,经常看到出口监控“报假警”现象:有的顾客被保安验过小票,警报却突然想起来,引得众人围观,很让当事人尴尬难堪。
各地超市为什么屡次三番上演强行“脱衣搜身”闹剧呢?
就因为某些人“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地主式”思想在作怪。我们是一个法治国家,家长制作风,脑瓜子一热就搜身,能行得通吗?吃不了,必须兜着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