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苗苗 通讯员张怡平 敖占兵)年轻小伙在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游泳馆的经营者和救生人该不该负刑事责任?日前,保定市徐水县法院给出了这样的答案:无证游泳馆的老板和救生员分别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18岁小伙泳池里殒命
石某系保定安新县人,2006年8月16日,18岁的他在姐夫的陪同下到徐水县医院领取自己的体检表。当日下午2时许,石某与其姐夫在返程途中经过徐水县雅乐园游泳馆时,决定到里面游一番,并叫上了另外两位朋友。石某与当时正在打牌的泳池救生员郑金斗打了个招呼后下水,开始与其他三人在游泳池内一起嬉戏,后来各自分开游泳。由于都熟悉水性,且泳池水深只有1.50米左右,与石某结伴而来的人便没多在意。
没过多久,石某的3位亲朋发现石某不见了,游泳池岸边和池内都不见其身影,便急忙将情况告诉了救生员郑金斗。后来在多人的搜救下终于在泳池西北方找到了石某,但此时石某已溺水身亡。
事发游泳馆无证经营
事故发生后,雅乐园游泳馆的经营者刘国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石某亲属经济损失6万元。
记者了解到,依据《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游泳场所应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及进行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另外,每250平方米水域应设1座高1.5米以上的救护观察台,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而徐水县农民刘国争自2006年3月承包了雅乐园游泳馆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游泳馆内的安全设施也没有达到有关标准。刘国争聘请的泳池安全责任人兼职救生员郑金斗没有经过培训,更没有资格证书。
游泳馆老板被判1年
徐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国争作为雅乐园游泳馆的承包人,明知游泳馆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擅自营业,导致了石某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侵犯了劳动安全,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郑金斗作为安全工作负责人兼职救生员,履行职务期间擅离职守,在石某溺水后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生产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刘国争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据此,徐水县法院依法判处刘国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郑金斗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一审宣判后的有效期间内,二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